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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賠所需文件(資料)

文件(資料)名稱 貨物破損 貨物短少;短卸;未送達
保單
出險通知書
裝船文件(如提單、發票、裝箱單等)
破損證明或異常報告  
短少證明或短卸報告
與運送人往來之文件
重量單/過磅單  
公證報告(if any)
損失清單
進(出)口報單
損失照片

備註:表格中所列為一般所需文件,若有特殊個案仍應提供本公司依個案要求之資料。

 

辦理提貨及索賠時應注意遵守下列事項 (1/2)

  1. 辦理提貨時如發現標的物之毀損滅失係於運輸途中因承運人或卸貨時因碼頭、航空貨運站工人過失致包裝或貨櫃破損而引起者,應取得承運人簽發之事故證明單 (Damage Report ),或港務局、航空貨物站簽發之損害報告書、貨櫃交櫃單或異常事故證明單,該毀損滅失如係內陸承運人過失所致者,亦需取得其所簽發之事故證明單。 提貨時包裝或貨櫃外表雖有破損而詳細損失情形須至內陸倉庫始能鑑定時,除應取得事故證明單或貨櫃交櫃單外,並應以書面通知有關應負賠償責任人辦理會同公證。 通常貨物運送會牽涉到海船、航空運送人、倉庫業者與陸上運送人等,而每一階段的交接,必定有文件記載,故應設法取得這些交接文件,以確定責任之歸屬。
  2. 提貨時發現貨物之毀損滅失情況不明時,除非已有書面證明,否則不得簽發任何「清潔收據」(Clean Receipt ) 給運送人、受託人或其他相關運送之第三人。
  3. 貨物若係以貨櫃運送時,於提貨時必須請有關的負責人員對貨櫃和封條情況先行檢驗,若發現貨櫃有損壞或封條被損毀、遺失,或與載貨證券上所記載者不同時,應在收貨單上註明,並保留上述有問題之封條以供事後查證。
  4. 若於提貨時貨物受損情況不明顯,如係海上運送應於提貨後三天內 (空運為十四天內,陸運為十天內) 將貨物損害情形以書面通知運送人。

當貨物在運輸途中遭受毀損滅失,被保險人應該提供文件給保險公司審核,基本上,這些文件必須足以證明

  1. 保險利益:損失的發生,使被保險人遭受經濟上的不利益。
  2. 承保事故:在海上、陸運或一般空運運送途中,有不可抗力的天災、人為因素的疏失或其他外力介入的意外。
  3. 損失程度及金額:保險標的物遭受毀損後的情況及統計損失的金額。綜合各種不同情況,索賠的基本文件包括:
    • 保險單 (Policy )。
    • 提單 (Bill of Lading)。
    • 商業發票 (Invoice )。
    • 重量單 (Weight Note )。
    • 裝箱單 (Packing List )。
    • 公証報告 (Survey Report )。
    • 事故証明單 (Damage Report )。
    • 向運送人或其他關係人關於損害賠償責任交涉之往來函件副件。
    • 理賠申請書及損失清單 (Claim Letter and Statement )。

辦理提貨及索賠時應注意遵守下列事項 (2/2) 
另外,由於損失型態不同,被保險人提供的文件依個案差異亦有不同。舉例如下

貨物數量短少或短卸的特定證明交件:

  1. 海運:輪船事故証明單;拆櫃理貨記錄、封條核對 (貨櫃運送)。
  2. 空運:航空貨運站異常報告。
  3. 陸運:卡車或其他交通工具司機交貨單 (Delivery Receipt or CMR) 。

貨物外箱異常,內品損壞的特定證明文件:

  1. 海運:輪船事故証明單;貨櫃檢查單 (EIR)、拆櫃理貨記錄 (貨櫃運送)。
  2. 空運:異常報告 (航空貨運就外觀毀損破裂為批註)。
  3. 陸運:卡車或其他交通工具司機簽收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