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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保險常見問題

當被保險人發生承保範圍內之意外事故,致第三人受有損害,且受到第三人所提出的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會先釐清被保險人是否應該對請求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再對被保險人受到請求權人所提出受損害賠償的項目是否因本次意外事故直接所造成的結果進行認定,若請求權人所提出之損害項目在民法侵權行為一八四條及其相關規定的範圍內,對被保險人應負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公司負責填補被保險人所受損失,所以被保險人在面對請求權人時,可以交由保險公司回覆,或是只要告知請求權人上面所提及的原則即可,至於有那些項目的損害是因本次意外事故所造成,請求權人自己才知道,至於是否為法律上所允許的項目,保險公司會協助被保險人依照法律的規定去審視。 

責任保險的保險金額之訂定,是依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評估自身可能遭遇之損害賠償責任程度,並且衡量自己對保險費負擔的財務能力而決定。而保險人之最高賠償責任,即是此項保險金額。分項說明如下:

  1. 「每一個人身體傷亡之保險金額」:係指在任何一次意外事故內對每一個人傷亡個別所負之最高賠償責任而言。
  2. 「每一意外事故傷亡之保險金額」:係指在任何一次意外事故傷亡人數超過一人時,本公司對所有傷亡人數所負之最高賠償責任而言,但仍受「每一個人身體傷亡之保險金額」限制。
  3. 「每一意外事故財損之保險金額」:係指在任何一次意外事故內對所有受損之財物所負之最高賠償責任而言。
  4. 「保險期間內最高賠償金額」:係指在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賠償請求次數超過一次時,保險公司所負之累積最高賠償責任而言。

責任保險的保險金額,因意外事故一旦發生,可能造成多大之損害賠償責任,事先無法正確預估,只要在保險金額範圍之內,保險人均應完全賠付,若是被保險人應負擔之賠償金額大於保險金額,則保險人僅以保險金額為限,超過保險金額之部份則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 

自負額:為保險單承保之意外事故所致之損失,被保險人應先行負擔自負額額度之損失,本公司僅就被保險人超過自負 額之部份負賠償之責。 

自負額的功能:

  1. 降低費用:因小額賠案而請保險公司派人處理的費用,往往超過損失金額本身,在效用上十分不經濟,且小額賠案的比例較高,整體而言,甚至會對保險公司的損失率造成不小的影響。
  2. 節省處理時間:雖然小額賠案的金額不大,但保險公司仍必須對事故原因及損失金額依保險單的約定做不同程度 的調查,以處理的時效而言,反而會對被保險人或受害第三人造成不良的影響。
  3. 提高被保險人注意風險:保險乃經由多數面臨同類風險之要保人,將其風險會轉由保險人負擔,若有少部份的被保險人因為有保險公司而降低風險管理的意識,反而造成損失率的提高,反而造成其他要保人共同承擔損失率提高的結果。
  4. 反映保險費:保險人管理運用面臨同類風險的所有要保人繳交的保險費,對於少數不幸遭受損害的被保險人予以補償,因此整體損失率的高低便會影響各個要保人保險費的負擔,損失率逾低,各個要保人的保險費也逾低,所以避免非正常的損失是被保險人的義務,也是保險公司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