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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業綜合責任保險

理賠注意事項 (公共意外責任險)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因經營保單所載之營業行為,發生承保範圍內之意外事故造成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應於五日內通知本公司。

  1. 若發生第三人傷亡,應先採取急救措施,若有必要應報警處理,若發生第三人財損且災害仍在擴大時亦應先採取搶救措施,或通知消防隊救援,避免第三人的損害擴大。
  2. 針對肇事地點或受損部分先行拍照。
  3. 通知本公司理賠人員。

理賠注意事項 (產品責任險)

  1. 被保險人於受到第三人賠償請求後,須在五日內以電話、傳真或信件通知保險公司。
  2. 被保險人須提供意外事故的背景,如損失發生的經過、損失發生日期、損失發生地點、請求人的損害、出險產品名稱、標示內容、型號或條碼及出險產品的辨識方法等。
  3. 保險人須協助調查或提供的資料如下:確認出險產品是否為其製造及提供專家或律師要求的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