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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險是一般社會大眾對海上保險之俗稱。海上保險依標的物之不同,可分為貨物運輸保險、船體保險、漁船保險及責任保險等。目前本公司以貨物運輸保險為主;貨 物按運輸方式之不同,可分為海上貨物運輸、航空貨物運輸、內陸運輸及郵寄包裏等保險業務。簡言之,只要是貨物自甲地運往乙地,經由各種不同運輸工具(如輪 船、飛機、火車及卡車),皆可由貨主投保貨物運輸保險,以保障貨主免於貨物運輸途中遭受意外事故所致之損失。

現行的貨物運輸保險所承保的危險(RISKS),大致可分為MARINE,WAR及STRIKES;在MARINE RISKS中,保險實務上,隨海、陸、空運送方式之不同而訂有各種基本條款,就海運而言,常見的有A、B、C條款。兵險方面有WAR CLAUSES,罷工險方面則有STRIKES CLAUSES等之應用。今日之貨物運輸保險與其所使用的運輸方法有密不可分的關連,常見之運輸方式可概括為:

  1. 海運-船舶
  2. 空運-飛機
  3. 郵包(海、空運)-經由郵局傳送
  4. 內陸運輸-火車及卡車
  5. 海陸聯運-船舶及火車或卡車

各種不同的運輸方式,均有其相對應的貨物保險條款,承保各種運輸過程中所可能遭遇到的危險。

國際貿易最常用的三種價格條件貿易條件和海上運輸保險密切相關,以FOB、CFR、CIF三種價格條件最為流行 現將它們在對風險劃分手續的辦理和費用的支付這三方面的主要異同

價格條件            風險 手續 費用
何方承擔貨物裝船後的風險 何方辦理保險 何方辦理租船訂艙 何方支付保險費 何方支付到港運費
FOB 買方 買方 買方 買方 買方
CFR 買方 買方 賣方 買方 賣方
CIF 買方 賣方 賣方 賣方 賣方

 

海上保險責任的開始與終止

一般而言,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單均以「倉庫到倉庫」即(WAREHOUSE TO WAREHOUSE)方式承保,也就是說保險自貨物離開保險單載明運送人的起運地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運送時生效,以迄運交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運送人或其它最終倉庫或儲存處所時為止。
再者,保險單效力的終止,除在

  1. 貨物送達保險單載明的目的地、受貨人或其它最終倉庫或儲存除所時終止外,或在
  2. 貨物送達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或中途地點,任何其它倉庫或儲存處所,為被保險人用作正常運輸過程外之儲存或分配,分送。
  3. 貨物在最終卸貨港完成卸載後迄算屆滿60天。

以上三種情形,任何一種先發生,則保險單效力,即行終止。

注意事項:

一般「倉庫至倉庫條款」中所指之倉庫,應為之保險單載明的起、迄地之倉庫,而不一定是買賣雙方之倉庫。若保險航程之起訖地為裝貨與卸貨港,則指兩港之某倉 庫而已。但實務上,目前國際貿易中貨物運輸多涉及買賣雙方兩地之內陸運輸,因此,如果賣方之出貨倉庫或買方之收貨倉庫非屬裝、卸港的行政範圍內,則保險單 上應註明原始出發地及最終收貨地。例如:賣方出貨倉庫在台中,裝貨港在基隆,而賣方收貨倉庫在巴黎,但卸貨港在馬賽,則保險單之起訖地應載明自台中起而至 巴黎止。

貨物運輸保險理賠程序

當貨物於運輸途中或因承保危險的發生而造成損害時,首先應考慮索賠的對象,如係供應商之責任,應一買賣契約有關索賠事項之約定辦理,如為保險公司所應承擔之賠償責任,則有關的保險索賠手續如下:
索賠時,所必備之求償文件:

  1. 索賠函
  2. 保險證明書
  3. 提貨單據
  4. 商業發票
  5. 裝箱單
  6. 異常證明文件
  7. 簽發予運送人之損失通知
  8. 貨損照片數張
  9. 其他文件則視案情須要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