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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rehensive General Liab. (Energy and Construction Risk)

理賠注意事項 (公共意外責任險)

  1.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因經營保單所載之營業行為或承欖工程,發生承保範圍內之意外事故,造成第三人的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應於五日內通知本公司備案。
  2. 若發生第三人傷亡,應先採取急救措施,若有必要應報警處理,若發生第三人財損且災害仍在擴大時亦應先採取搶救措施,或通知消防隊救援,避免第三人的損害擴大。
  3. 針對肇事地點或受損部分先行拍照。
  4. 通知本公司理賠人員。

理賠注意事項 (產品責任險)

  1. 被保險人須於任一被保險人被請求後,立即以電話、傳真或信件通知保險公司。
  2. 被保險人提供意外事故的背景,如損失發生的經過、損失發生日期、損失發生地點、請求人的損害、出險產品名稱、標示內容、型號或條碼等。
  3. 被保險人須要協助調查的事項如下:被保險人確認出險產品是否為其製造,被保險人提供專家或律師要求的資訊。

(註) 保險單若為索賠基礎時,被保險人應提供請求人何時第一次向保險單所記載之附加被保險人提出請求。